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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9/7 16:28:22      浏览量:4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19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64 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16 号)、自治区党委农办等 8 部门《关

于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农厅发〔2019〕142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的财政资金。奖补资金在分配、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方面,实行统一测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工作,坚持“政府支持、以奖促建;多元投入、统筹使用;整村推进、注重绩效;上下联动、 合力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农民群众自愿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工作由自治区负总责,市、县(市、区)抓落实,以县为主,乡(镇)村具体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的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商相关部门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分解到县的任务清单,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农村厕所基础数据管理,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抽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奖补资金拨付,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市县农业农村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支出进度执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资金投入责任,积极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等相关渠道资金,强化农村厕所革命工作的投入保障。允许县级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统筹整合各类涉农基建投资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各地应统筹农村改厕资金和生活污水治理资金用于农村改厕项目与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一体化施工建设。鼓励各地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项目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对厕所建设质量和成效负总责。鼓励各地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功能衔接等方面加强统筹,发挥政策合力。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做好数据统计和绩效管理,后期运行管护等工作。鼓励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运营维护有保障的地区优先推进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工作。

第七条 乡(镇)、村两级按照下达的任务,负责具体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配合做好督导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注重发挥农民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的主体作用,农民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引导村级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实施整村推进。要认真落实“建管并重”要求,通过现有渠道,安排适当资金支持后期运维管护,建立多元化投入和运营管护机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村推进项目,统筹做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功能衔接等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下达农村厕所整村推进任务计划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做好项目招投标事项,并因地制宜制定设施建设规模及项目投资数额、物资采购标准、直接补助标准、户厕改厕标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农村厕所整村推进任务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农村改厕和生活污水治理应实行一体化施工建设和运行管护。要把整村推进任务计划落实到村、户,并在乡(镇)、村组公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农村厕所革命推进情况,建立农村改厕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未完成改厕的村庄(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未达到 85%,一类县所辖村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未达到90%)数量、名称以及未完成改厕农户数和年度完成整村推进的村庄数量、名称以及年度完成改厕的农户数等,实行“建档立卡,逐个销号”,做到精准管理。要强化资料管理,完善改厕台账,对户用改厕类型、补助金额、改厕时间和农村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处理利用一体化设施所在位置、建设时间、投资金额、建设单位、惠及户数以及农村公共厕所所在位置、建设时间、规模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改厕台账作为支付补助资金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村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建设监理制等制度。各乡(镇)、村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适宜的改厕模式、技术路径和施工单位。农户因地制宜选择现有户用沼气池改造为粪污处理设施的,经验收合格后可按规定获得补助。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时对改建竣工的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可采取聘请第三方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已验收的项目和户厕进行抽查。其中:整村推进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任务数的 40%;户厕改造任务,每个县(市、区)抽查 1—2 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 1—2 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抽查比例不低于 10%,并且户数不低于 5 户。对数据不实、建设质量不合格的,责成县级整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筹考虑自治区农村厕所革命三年攻坚行动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农户改厕完成户数、完成整村推进的行政村个数、农村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农村公共厕所建设、验收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提出资金测算到县的建议。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下达。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采取“竣工验收、以奖代补”的方式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村、户。中央和自治区级奖补资金重点支持整村推进的行政村内厕所粪污收集、储存、排污管网、集中处理利用设施和村级公共卫生厕所等建设。农村户用厕所改造,以县为主整合资金投入,上级适当补助。奖补范围主要包括粪污收集、储存、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及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具体支持内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非中央资金中统筹开支部分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奖补资金 3%。

第十六条 各县可根据实际采取项目制补助、物资补助或直接补助改厕农户。按项目制补助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有关规定进行拨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完成招投标后,按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例预拨部分资金,剩余资金按施工进度拨付。按物资补助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严把采购物资质量关,并对物资发放实行实名制登记。直接补助改厕农户的,自治区财政补助每户 1000 元,市县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不低于自治区补助标准,具体补助到户标准由市县确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各地要因地制宜按照农村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利用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确定投资数额和补助标准。对于在已有户厕粪污收集设施基础上增加建设分散独立污水处理设施的,可适当放宽补助标准。每个农村公共厕所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及利息;

(六)其他与农村厕所革命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资金文件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财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实施,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并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市县财政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市县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加强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中,存在擅自改变分配方法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下发之前的文件有与此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