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绩效(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项目实施效果,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19号)、《自治区党委农办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农厅发〔2019〕142 号)等文件精神和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中央、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设定、审核、上报、下达、调整绩效目标,以及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目标导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分级管理。绩效管理分级实施、权责统一,自治区负责全区区域绩效管理,市县负责本地区区域绩效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参与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工作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西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绩效目标并与部门预算同步下达,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自治区对市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自治区对市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和指导工作。按照“谁分配、谁负责”的原则,农业农村厅总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农业农村厅,依据年度广西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情况和年度任务清单设定并报送广西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各市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协同开展中央对广西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广西区域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做好自治区对市级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区对市、县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设定和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同级农业农村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整改。
(四)市、县级农业农村厅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按照“谁花钱、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自治区下达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和任务清单,设定、分解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并按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章 绩效目标与监控
第五条 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分为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农村厕所革命有关政策、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政策目标等。
(三)财政部门相关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相关历史数据、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的有关农村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资金管理方面的有关数据。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运行状况和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以及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九条 广西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包括区域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广西区域绩效自评和市县区域绩效评价由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县区域绩效自评和项目绩效评价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农村厕所革命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市、县(市、区)区域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应包括以下依据:
(一)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等。
(五)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农村厕所革命统计数据,财政、农业农村、住建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全区农村厕所革命信息系统有关信息;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域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要在项目完成时开展,也可根据需要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和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四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概述,包括: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实施项目情况;
(二)绩效自评工作情况;
(三)资金投入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四)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五)经验、问题及建议;
(六)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 100 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为优秀;80—90 分(含 80 分)为良好;60—80 分(含 6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以适当形式向各地反馈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乡村振兴考核中关于农村改厕工作考核和以后年度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自治区级认定评价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对象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提前告知的重点任务、上一年度绩效目标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研究设定当年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填报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根据整村推进具体项目实施情况,在编制项目计划方案或开展项目申报时组织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工作要求编制市级区域绩效目标,对所辖各县区域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市级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所辖各县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市级审核意见和相关建议于上一年度 12 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汇总市级区域绩效目标,并形成广西区域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下达。市级区域绩效目标由自治区财政厅随资金拨款文件一并下达,各地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经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同意。县级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由市级审核下达,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在下达资金或批复项目方案时下达审定的区域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有调整的,应报经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年度绩效目标制定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绩效自评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组织下,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县级自评报告并填写绩效自评表,经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于次年 1 月底前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县级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形成本市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表以及对所辖县的绩效评价建议,经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于次年 2 月底前联合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广西绩效自评材料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完成对 14 个地级市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完成各市关于对县(市、 区)的评价核定工作。各市县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考区域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对本辖区内开展的项目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县(市、 区)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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